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三章 进出境货物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三章 进出境货物 第三十一条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或者海关总署规定暂时进口或者暂时出口的货物,应当在六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需要延长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期限的,应当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办理延期手续。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