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三章 进出境货物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三章 进出境货物 第三十二条 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展示、运输、寄售业务和经营免税商店,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
保税货物的转让、转移以及进出保税场所,应当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接受海关监管和查验。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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