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三章 进出境货物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三章 进出境货物 第三十六条 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进境地海关如实申报,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运输出境。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查验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