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进出口货物,除另有规定的外,可以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委托报关企业办理报关纳税手续。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可以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