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伪造、变造、买卖海关单证,与走私人通谋为走私人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海关单证,与走私人通谋为走私人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