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五章 关 税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五章 关 税 第六十二条 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关在三年以内可以追征。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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