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第三章 海关稽查的实施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第三章 海关稽查的实施 第十九条 海关查阅、复制被稽查人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或者进入被稽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场所检查时,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员或者其指定的代表应当到场,并按照海关的要求清点账簿、打开货物存放场所、搬移货物或者开启货物包装。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6-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