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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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海关稽查制度,加强海关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促进对...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海关稽查,是指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海关对下列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实施海关稽查:
(一)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单位;
(二)从事对外加工...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海关根据稽查工作需要,可以向有关行业协会、政府部门和相关企业等收集特定商品、行业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信息。收集的...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海关和海关工作人员执行海关稽查职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被稽查人的商业秘密,不得侵犯被稽查人...
第二章 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 海关稽查的实施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第三章 海关稽查的实施 第九条 海关应当按照海关监管的要求,根据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进出口信用状况和风险状况以及进出口...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第三章 海关稽查的实施 第十条 海关进行稽查时,应当在实施稽查的3日前,书面通知被稽查人。在被稽查人有重大违法嫌疑,其账簿、单证等有...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第三章 海关稽查的实施 第十一条 海关进行稽查时,应当组成稽查组。稽查组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第三章 海关稽查的实施 第十二条 海关进行稽查时,海关工作人员应当出示海关稽查证。
海关稽查证,由海关总署统一制发。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第三章 海关稽查的实施 第十三条 海关进行稽查时,海关工作人员与被稽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第三章 海关稽查的实施 第十四条 海关进行稽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复制被稽查人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
(二)进入被...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第三章 海关稽查的实施 第十五条 海关进行稽查时,发现被稽查人有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第三章 海关稽查的实施 第十六条 海关进行稽查时,发现被稽查人的进出口货物有违反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嫌疑的,经直属海...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第三章 海关稽查的实施 第十七条 被稽查人应当配合海关稽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第三章 海关稽查的实施 第十八条 被稽查人应当接受海关稽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拖延、隐瞒。
被稽查人...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第三章 海关稽查的实施 第十九条 海关查阅、复制被稽查人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或者进入被稽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场所检查时,被...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第三章 海关稽查的实施 第二十条 海关进行稽查时,与被稽查人有财务往来或者其他商务往来的企业、单位应当向海关如实反映被稽查人的有关情...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第三章 海关稽查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 海关进行稽查时,可以委托会计、税务等方面的专业机构就相关问题作出专业结论。
被稽查人委托会计、税...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第三章 海关稽查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海关稽查组实施稽查后,应当向海关报送稽查报告。稽查报告认定被稽查人涉嫌违法的,在报送海关前应当就...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第三章 海关稽查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海关应当自收到稽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海关稽查结论并送达被稽查人。
海关应当在稽查结论中说明...
第四章 海关稽查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第四章 海关稽查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经海关稽查,发现关税或者其他进口环节的税收少征或者漏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第四章 海关稽查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查封、扣押的有关进出口货物,经海关稽查排除违法嫌疑的,海关应当立即解除查...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第四章 海关稽查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经海关稽查,认定被稽查人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第四章 海关稽查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经海关稽查,发现被稽查人有走私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依照海关...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第四章 海关稽查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海关通过稽查决定补征或者追征的税款、没收的走私货物和违法所得以及收缴的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第四章 海关稽查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 被稽查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的,依照海关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被稽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被稽查人未按照规定编制或者保管报关单证、进出口单证、合同以及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的,由海关责...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被稽查人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编制账簿,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账簿的,依照会计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海关工作人员在稽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索取被稽查人的财物,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