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第三章 海关稽查的实施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第三章 海关稽查的实施 第十五条 海关进行稽查时,发现被稽查人有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其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以及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采取该项措施时,不得妨碍被稽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海关对有关情况查明或者取证后,应当立即解除对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以及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的查封、扣押。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6-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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