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第三章 海关稽查的实施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第三章 海关稽查的实施 第十四条 海关进行稽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复制被稽查人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
(二)进入被稽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场所,检查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货物;
(三)询问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情况和问题;
(四)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查询被稽查人在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6-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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