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第四章 海关稽查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第四章 海关稽查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经海关稽查,发现被稽查人有走私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6-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