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第四章 海关稽查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第四章 海关稽查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海关通过稽查决定补征或者追征的税款、没收的走私货物和违法所得以及收缴的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6-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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