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海关工作人员在稽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索取被稽查人的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6-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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