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第三章 海关稽查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第三章 海关稽查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海关应当自收到稽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海关稽查结论并送达被稽查人。海关应当在稽查结论中说明作出结论的理由,并告知被稽查人的权利。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6-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