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第三章 海关稽查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第三章 海关稽查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海关稽查组实施稽查后,应当向海关报送稽查报告。稽查报告认定被稽查人涉嫌违法的,在报送海关前应当就稽查报告认定的事实征求被稽查人的意见,被稽查人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7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海关。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6-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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