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 第九条 进口货物,应当分别统计其原产国(地区)、启运国(地区)和境内目的地。出口货物,应当分别统计其最终目的国(地区)、运抵国(地区)和境内货源地。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5-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