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 第七条 进出口货物的品名及编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归类统计。
进出口货物的数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规定的计量单位统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由海关总署公布。
进出口货物的数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规定的计量单位统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由海关总署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