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 第七条 进出口货物的品名及编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归类统计。
进出口货物的数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规定的计量单位统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由海关总署公布。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5-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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