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 第五条 下列进出口货物不列入海关统计:
(一)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
(二)暂时进出口货物;
(三)货币及货币用黄金;
(四)租赁期1年以下的租赁进出口货物;
(五)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而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进出口货物;
(六)海关总署规定的不列入海关统计的其他货物。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5-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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