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 第四条 实际进出境并引起境内物质存量增加或者减少的货物,列入海关统计。进出境物品超过自用、合理数量的,列入海关统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5-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