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三章 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及其处罚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三章 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及其处罚 第三十二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海关法的行为,除处罚该法人或者组织外,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4-09-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