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三章 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及其处罚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三章 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及其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不得重新注册登记为报关企业和取得报关从业资格。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4-09-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