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第二章 海洋功能区划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第二章 海洋功能区划 第十五条 养殖、盐业、交通、旅游等行业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沿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港口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与海洋功能区划衔接。
法律 发布日期:2001-10-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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