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第二章 海洋功能区划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第二章 海洋功能区划 第十四条 海洋功能区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但是,涉及国家秘密的部分除外。 法律 发布日期:2001-10-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