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第二章 海洋功能区划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第二章 海洋功能区划 第十二条 海洋功能区划实行分级审批。
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功能区划,经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沿海市、县海洋功能区划,经该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 发布日期:2001-10-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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