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第二章 海洋功能区划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第二章 海洋功能区划 第十条 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全国海洋功能区划。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地方海洋功能区划。
法律 发布日期:2001-10-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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