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无权批准使用海域的单位非法批准使用海域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使用海域的,或者不按海洋功能区划批准使用海域的,批准文件无效,收回非法使用的海域;对非法批准使用海域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 发布日期:2001-10-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