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第三章 海岛的保护 · 第二节 有居民海岛生态系统的保护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第三章 海岛的保护 第二节 有居民海岛生态系统的保护 第二十五条 在有居民海岛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生态保护设施优先建设或者与工程项目同步建设的原则。
进行工程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应当负责修复;无力修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并可以指定有关部门组织修复,修复费用由造成生态破坏的单位、个人承担。
法律 发布日期:2009-1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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