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第三章 海岛的保护 · 第二节 有居民海岛生态系统的保护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第三章 海岛的保护 第二节 有居民海岛生态系统的保护 第二十三条 有居民海岛的开发、建设应当遵守有关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土地管理、海域使用管理、水资源和森林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 法律 发布日期:2009-1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