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第三章 海岛的保护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第三章 海岛的保护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二条 国家保护设置在海岛的军事设施,禁止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行为。
国家保护依法设置在海岛的助航导航、测量、气象观测、海洋监测和地震监测等公益设施,禁止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妨碍其正常使用。
国家保护依法设置在海岛的助航导航、测量、气象观测、海洋监测和地震监测等公益设施,禁止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妨碍其正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