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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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合理开发利用海岛自然资源,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属海岛的保护、开发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海岛,是指四面环海水并在高潮时高于...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家对海岛实行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海岛保护和合理开...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全国有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保护工作...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海岛的名称,由国家地名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和发布。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岛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的海岛保护意识,并对在海岛保护以及有关科学...
第二章 海岛保护规划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第二章 海岛保护规划 第八条 国家实行海岛保护规划制度。海岛保护规划是从事海岛保护、利用活动的依据。
制定海岛保护规划应当遵循有利于保...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第二章 海岛保护规划 第九条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军事机关,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组织...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第二章 海岛保护规划 第十条 沿海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军事机关,依据全国海岛保护规划、省域城镇体系...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第二章 海岛保护规划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要求本行政区域内的沿海城市、县、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海岛保护专项规划...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第二章 海岛保护规划 第十二条 沿海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全国海岛保护规划确定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的保护和利用规划。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第二章 海岛保护规划 第十三条 修改海岛保护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经批准。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第二章 海岛保护规划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完善海岛统计调查制度。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海岛综合统计调查计划,依法经批准后组织...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第二章 海岛保护规划 第十五条 国家建立海岛管理信息系统,开展海岛自然资源的调查评估,对海岛的保护与利用等状况实施监视、监测。
第三章 海岛的保护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第三章 海岛的保护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海岛的自然资源、自然景观以及历史、人文遗...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第三章 海岛的保护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国家保护海岛植被,促进海岛淡水资源的涵养;支持有居民海岛淡水储存、海水淡化和岛外淡水引...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第三章 海岛的保护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 国家支持利用海岛开展科学研究活动。在海岛从事科学研究活动不得造成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第三章 海岛的保护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九条 国家开展海岛物种登记,依法保护和管理海岛生物物种。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第三章 海岛的保护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条 国家支持在海岛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生态建设等实验基地。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第三章 海岛的保护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安排海岛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海岛的保护、生态修复和科学研究活动。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第三章 海岛的保护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二条 国家保护设置在海岛的军事设施,禁止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行为。
国家保护依法设置在海岛...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第三章 海岛的保护 第二节 有居民海岛生态系统的保护 第二十三条 有居民海岛的开发、建设应当遵守有关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土地管理、海域...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第三章 海岛的保护 第二节 有居民海岛生态系统的保护 第二十四条 有居民海岛的开发、建设应当对海岛土地资源、水资源及能源状况进行调查评...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第三章 海岛的保护 第二节 有居民海岛生态系统的保护 第二十五条 在有居民海岛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生态保护设施优先建设...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第三章 海岛的保护 第二节 有居民海岛生态系统的保护 第二十六条 严格限制在有居民海岛沙滩建造建筑物或者设施;确需建造的,应当依照有关...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第三章 海岛的保护 第二节 有居民海岛生态系统的保护 第二十七条 严格限制填海、围海等改变有居民海岛海岸线的行为,严格限制填海连岛工程...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第三章 海岛的保护 第三节 无居民海岛的保护 第二十八条 未经批准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应当维持现状;禁止采石、挖海砂、采伐林木以及进行生...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第三章 海岛的保护 第三节 无居民海岛的保护 第二十九条 严格限制在无居民海岛采集生物和非生物样本;因教学、科学研究确需采集的,应当报...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第三章 海岛的保护 第三节 无居民海岛的保护 第三十条 从事全国海岛保护规划确定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遵守可利用无居民...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第三章 海岛的保护 第三节 无居民海岛的保护 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应当依法缴纳使用金。但是,因国防、公务、教学、防...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第三章 海岛的保护 第三节 无居民海岛的保护 第三十二条 经批准在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建造建筑物或者设施,应当按照可利用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第三章 海岛的保护 第三节 无居民海岛的保护 第三十三条 无居民海岛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和排放。
无居民海岛利用...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第三章 海岛的保护 第三节 无居民海岛的保护 第三十四条 临时性利用无居民海岛的,不得在所利用的海岛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或者设施。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第三章 海岛的保护 第三节 无居民海岛的保护 第三十五条 在依法确定为开展旅游活动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不得建造居民定居场所...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第三章 海岛的保护 第四节 特殊用途海岛的保护 第三十六条 国家对领海基点所在海岛、国防用途海岛、海洋自然保护区内的海岛等具有特殊用途...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第三章 海岛的保护 第四节 特殊用途海岛的保护 第三十七条 领海基点所在的海岛,应当由海岛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第三章 海岛的保护 第四节 特殊用途海岛的保护 第三十八条 禁止破坏国防用途无居民海岛的自然地形、地貌和有居民海岛国防用途区域及其周边...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第三章 海岛的保护 第四节 特殊用途海岛的保护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海岛自然资源、...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有居民海岛保护和开发、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海洋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合理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海洋主管部门及其海监机构依法对海岛周边...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海洋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就海岛利用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海岛利用的有...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检查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文明服务,并依法接受监督。在依法查处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发现...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海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对海岛保护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依法予以查...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改变自然保护区内海岛的海岸线,填海、围海改变海岛海岸线,或者进行填海连岛的,依照《中华人民...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采挖、破坏珊瑚、珊瑚礁,或者砍伐海岛周边海域红树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无居民海岛采石、挖海砂、采伐林木或者采集生物、非生物样本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严重改变无居民海岛自然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在海岛及其周边海域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其他可能改变该区域地形、地貌活动,在临时性利用的无居民海...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领海基点标志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破坏、危害设置在海岛的军事设施,或者损毁、擅自移动设置在海岛的助航导航、测量、气象观测、海洋监测和地震监...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无权批准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而批准,超越批准权限批准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或者违反海岛保护规划批准开发利用无...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海洋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或者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的,由县级以上...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破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