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第三章 海岛的保护 · 第三节 无居民海岛的保护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第三章 海岛的保护 第三节 无居民海岛的保护 第二十八条 未经批准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应当维持现状;禁止采石、挖海砂、采伐林木以及进行生产、建设、旅游等活动。 法律 发布日期:2009-1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