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第三章 海岛的保护 · 第三节 无居民海岛的保护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第三章 海岛的保护 第三节 无居民海岛的保护 第二十九条 严格限制在无居民海岛采集生物和非生物样本;因教学、科学研究确需采集的,应当报经海岛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批准。 法律 发布日期:2009-1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