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第三章 海岛的保护 · 第三节 无居民海岛的保护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第三章 海岛的保护 第三节 无居民海岛的保护 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应当依法缴纳使用金。但是,因国防、公务、教学、防灾减灾、非经营性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和基础测绘、气象观测等公益事业使用无居民海岛的除外。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规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09-1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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