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第三章 海岛的保护 · 第三节 无居民海岛的保护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第三章 海岛的保护 第三节 无居民海岛的保护 第三十三条 无居民海岛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和排放。
无居民海岛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置,禁止在无居民海岛弃置或者向其周边海域倾倒。
无居民海岛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置,禁止在无居民海岛弃置或者向其周边海域倾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