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第三章 海岛的保护 · 第三节 无居民海岛的保护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第三章 海岛的保护 第三节 无居民海岛的保护 第三十三条 无居民海岛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和排放。
无居民海岛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置,禁止在无居民海岛弃置或者向其周边海域倾倒。
法律 发布日期:2009-1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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