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第三章 海岛的保护 · 第三节 无居民海岛的保护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第三章 海岛的保护 第三节 无居民海岛的保护 第三十五条 在依法确定为开展旅游活动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不得建造居民定居场所,不得从事生产性养殖活动;已经存在生产性养殖活动的,应当在编制可利用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中确定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法律 发布日期:2009-1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