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第三章 海岛的保护 · 第三节 无居民海岛的保护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第三章 海岛的保护 第三节 无居民海岛的保护 第三十二条 经批准在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建造建筑物或者设施,应当按照可利用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限制建筑物、设施的建设总量、高度以及与海岸线的距离,使其与周围植被和景观相协调。 法律 发布日期:2009-1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