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海洋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或者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 发布日期:2009-1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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