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无权批准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而批准,超越批准权限批准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或者违反海岛保护规划批准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批准文件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 发布日期:2009-1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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