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破坏、危害设置在海岛的军事设施,或者损毁、擅自移动设置在海岛的助航导航、测量、气象观测、海洋监测和地震监测等公益设施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法律 发布日期:2009-1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