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其他可能改变该区域地形、地貌活动,在临时性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或者设施,或者在依法确定为开展旅游活动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建造居民定居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 发布日期:2009-1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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