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严重改变无居民海岛自然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 发布日期:2009-1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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