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严重改变无居民海岛自然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 发布日期:2009-1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