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无居民海岛采石、挖海砂、采伐林木或者采集生物、非生物样本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无居民海岛进行生产、建设活动或者组织开展旅游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 发布日期:2009-1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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