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第二章 海岛保护规划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第二章 海岛保护规划 第十二条 沿海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全国海岛保护规划确定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的保护和利用规划。 法律 发布日期:2009-1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