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第三章 海岛的保护 · 第四节 特殊用途海岛的保护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第三章 海岛的保护 第四节 特殊用途海岛的保护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海岛自然资源、自然景观以及历史、人文遗迹保护的需要,对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岛及其周边海域,依法批准设立海洋自然保护区或者海洋特别保护区。 法律 发布日期:2009-1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