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海洋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合理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海洋主管部门及其海监机构依法对海岛周边海域生态系统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 发布日期:2009-1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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