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检查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文明服务,并依法接受监督。在依法查处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法律 发布日期:2009-1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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