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有居民海岛保护和开发、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 发布日期:2009-1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