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属海岛的保护、开发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海岛,是指四面环海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包括有居民海岛和无居民海岛。
本法所称海岛保护,是指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保护,无居民海岛自然资源保护和特殊用途海岛保护。
法律 发布日期:2009-1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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