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第三章 海岛的保护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第三章 海岛的保护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 国家支持利用海岛开展科学研究活动。在海岛从事科学研究活动不得造成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破坏。
法律 发布日期:2009-1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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