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第三章 海岛的保护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第三章 海岛的保护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 国家支持利用海岛开展科学研究活动。在海岛从事科学研究活动不得造成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破坏。 法律 发布日期:2009-1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