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第三章 海岛的保护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第三章 海岛的保护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国家保护海岛植被,促进海岛淡水资源的涵养;支持有居民海岛淡水储存、海水淡化和岛外淡水引入工程设施的建设。
法律 发布日期:2009-1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全部法条